《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程》CECA/GC 8-2012
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程
CECA/GC 8-2012
1總責
1.0.1為規范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咨詢人員的建設工程造價鑒定活動,嚴格鑒定程序,提高工程造價鑒定成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本規程。
1.0.2本規程適用于建設工程造價鑒定活動。
1.0.3工程造價鑒定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性原則;
2獨立性原則;
3公正性原則;
4客觀性原則。
1.0.4承辦工程造價鑒定業務的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必須是按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取得了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企業。
1.0.5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接受國家、政府等有權機關的委托開展鑒定活動,超出資質等級許可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無效,并應承擔相應責任。
1.0.6 鑒定機構中主辦工程造價鑒定的人員(以下簡稱鑒定人員)必須是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注冊于該鑒定機構的執業造價工程師,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人員,不得從事鑒定業務。
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鑒定受托人應不受理其業務:
1、 委托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2、委托事項超出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的;
3、委托事項超出本企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資質等級范圍的;
4、對鑒定要求不符合本行業執業規則或者相關技術規范的;
5、委托事項超出本企業專業能力和技術條件的;
6、當事人對委托事項不配合,導致鑒定不能進行的;
7、不符合本規程第1.0.8條規定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鑒定機構應向委托人說明理由,退還其已提供的所有資料。
1.0.8 鑒定受托人在鑒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終止鑒定:
1、發現委托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2、發現委托事項超出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的;
3、發現委托事項超出本企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資質等級范圍的;
4、發現鑒定要求不符合本行業執業規則或者相關技術規范
5、發現委托事項超出本企業專業能力和技術條件的;
6、當事人對鑒定受托人發出威脅,導致鑒定不能進行的;
7、委托人對委托事項不配合或不履行應盡的責任或義務,導致鑒定不能進行的;
8、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9、鑒定委托人撤銷鑒定委托或者主動要求終止鑒定的;
10、鑒定受托人無法預收到鑒定費用的;
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終止鑒定的,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并退還鑒定材料。
終止鑒定的,鑒定機構應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有關鑒定費用。
1.0.9 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在承辦工程造價鑒定工作中除應符合本規程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的規定。
2術浯
2.0.1 工程造價經濟糾紛
建設項目在建設階段有關利益方之間的工程造價紛爭,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經濟紛爭。
2.0.2 工程造價鑒定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接受國家、政府等有權機關或機構的委托,對糾紛項目的工程造價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經濟問題,依據其建設工程造價方面的專門知識和技能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2.0.3 舉證資料
當事人按鑒定機構的要求提交或主動提交與本項目鑒定有關、尚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資料,稱為當事人提交的舉證資料。鑒定委托人向鑒定機構轉交,但要求鑒定機構對資料有效性進一步認定的資料稱為鑒定委托人轉交的舉證資料。
2.0.4 鑒定資料
鑒定委托人向鑒定機構交付、能直接用作鑒定依據的資料稱為鑒定資料;當事人向鑒定機構提交的舉證資料,經過當事人之間交換、確認、質證后才可用作鑒定依據,也稱為鑒定資料。
2.0.5 鑒定意見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對受托鑒定糾紛項目作出的鑒定意見書及補充鑒定意見書、說明等統稱為鑒定意見。
2.0.6 鑒定結論意見
鑒定意見中應含有結論性意見,鑒定結論意見可包括可確定的部分意見,無法確定的部分意見。
2.0.7 鑒定委托人
本規程中定義的鑒定委托人是指有權委托工程造價鑒定的國家機關或機構。
2.0.8 鑒定機構
本規程中定義的鑒定機構是指接受紛爭項目工程造價鑒定業務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2.0.9 鑒定人員
本規程中定義的鑒定人員是指鑒定機構中接受紛爭項目工程造價鑒定業務委托的自然人。
2.0.10 當事人
本規程中定義的當事人是指建設工程造價紛爭項目中的各方法人或自然人。
3回避
3.0.1 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鑒定委托人、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要求其回避的必須回避,
1 是本糾紛項目的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是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
2 鑒定機構、鑒定人員與本糾紛項目有利害關系的;
3 擔任過本糾紛項目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咨詢人、咨詢機構的;
4 與本糾紛項目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
5 私自會見本糾紛項目的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的。
3.0.2 糾紛項目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向鑒定委托人提出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應當回避的,由鑒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鑒定機構應接受鑒定委托人作出的決定。糾紛項目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向鑒定機構提出鑒定人員應當回避的,鑒定機構應接受其申請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如糾紛項目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不接受鑒定機構的決定,鑒定機構應向鑒定委托人反映,并提請鑒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鑒定機構應接受鑒定委托人作出的決定。
3.0.3 鑒定人員主動提出回避并且理由成立的,鑒定機構應予批準,并指派其他符合要求的人員擔任鑒定人員。鑒定機構主動要求回避的,應說明回避理由,由鑒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4鑒定準備工作與取證
4.1 鑒定機構接受鑒定業務的依據是鑒定委托人出具的委托
4.1.2 鑒定受托人對委托文書中鑒定范圍、內容、要求或期限等有疑問的,宜及時與鑒定委托人聯系,排除疑問。
4.1.3 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收到鑒定委托文書并排除疑問后,對鑒定委托人要求或同意鑒定受托人向當事人了解情況或交流情況的,應及時通過鑒定委托人或按鑒定委托人的要求,與該項目的當事人取得聯系。如果當事人對鑒定委托人在其委托文書中提出的鑒定范圍、內容和要求等有異議時,鑒定機構應及時向鑒定委托人反映,協助當事人排除疑問。
對鑒定委托人要求鑒定受托人不與當事人發生聯系的,鑒定受托人應按照鑒定委托人的要求開展工作。
4.1.4 鑒定機構應在確定受理鑒定委托之日起,根據糾紛項目工程造價金額,在鑒定期限表(表4.1.4)規定的時限內完成鑒定工作。鑒定機構與鑒定委托人對完成鑒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等待當事人提交舉證資料、補交資料、交換資料、質證、對征詢意見稿反饋意見等所需的時間不應計人鑒定期限,
表4.1.4 鑒定期限表
項目工程造價金額(萬元) |
期限(自然天) |
≤500 |
60 |
500~2000 |
90 |
2000~5000 |
120 |
5000~10000 |
150 |
>10000 |
180 |
遇到項目情況復雜、疑難、當事人不配合等情況,鑒定受托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鑒定工作時,應按照相關法規提前向鑒定委托人申請延長鑒定期限,并在其允許的延長期限內完成鑒定工作。
4.1.5 鑒定機構應在確定受理鑒定委托之日起,按照當地規定的收費標準與鑒定委托人或當事人確定收費金額,約定交費人和交費時間。鑒定委托人確定由當事人交納鑒定費的,鑒定機構應督促當事人在接到交款通知后的十天內到款。對當事人在通知期限內拒不交款的,鑒定機構可中止鑒定工作,中止期不計人鑒定期限。
4.2 鑒定取證
4.2.1 對鑒定委托人向鑒定機構直接移交鑒定資料的項目,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及鑒定資料后除了開具接收清單,還應根據收到的鑒定資料及時熟悉、分析項目情況,必要時可開具提請鑒定委托人向當事人轉達補交鑒定資料的函件及資料清單;對鑒定委托人要求鑒定機構直接向當事人收取舉證資料或由當事人直接向鑒定機構提交舉證資料的項目,鑒定機構應及時向當事人開具要求其提交舉證資料的函件及資料清單。
4.2.2 按鑒定委托人要求,由鑒定機構直接向當事人收取舉證資料或當事人直接向鑒定機構提交舉證資料的,鑒定機構均應對當事人提交舉證資料指定期限。舉證期限應執行鑒定委托人直接指定的舉證期限;如果鑒定委托人未指定舉證期限,鑒定機構可依法規向當事人指定舉證期限,并報鑒定委托人備案。鑒定舉證期限應從當事人收到鑒定機構要求其提交舉證資料清單的次日起算,不少于五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4.2.3 鑒定機構提請鑒定委托人轉交或補交的鑒定資料清單的函(參考格式見附錄的表A.0.1)應至少制作兩份,致鑒定委托人一份,鑒定機構留底一份;當按鑒定委托人要求鑒定機構直接向當事人收取舉證資料或由當事人直接向鑒定機構提交舉證資料時,要求當事人提交舉證資料的函(參考格式見附錄的表A.0.2)應至少制作四份,致鑒定委托人一份,交舉證的當事人各一份,由鑒定機構留底一份。
4.2.4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舉證資料確有困難的,鑒定機構應要求其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書面的延期舉證申請,并將該延期舉證申請轉報鑒定委托人,由鑒定委托人決定是否準許延期。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舉證資料仍有困難的,鑒定機構應要求其在規定的延期舉證期限內再次提交書面的延期舉證申請,并將該延期舉證申請轉報鑒定委托人,由鑒定委托人決定是否準許延期。
4.2.5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舉證資料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舉證資料,鑒定機構不得擅自組織交換證據和質證。但對于經鑒定委托人或對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4.2.6 對于當事人在鑒定機構要求提交的舉證資料清單之外,主動提交與本項目有關的資料,鑒定機構應將其一并列人鑒定意見書中的舉證資料清單。
4.2.7 無論是訴訟糾紛項目還是非訟糾紛項目,對當事人增加、變更鑒定請求或者提出反要求而改變鑒定范圍或內容的,鑒定機構均不得直接受理,應告知其向鑒定委托人提出申請。鑒定機構必須收到鑒定委托人新的鑒定委托文書或補充鑒定委托文書,才能按照新的鑒定委托文書或補充鑒定委托文書規定的范圍或內容,按本規程第4.2.1條至第4.2.6條相關規定重新組織舉證。
4.2.8 對鑒定委托人直接向鑒定機構提交補充鑒定委托并轉交了補充鑒定資料的,鑒定機構應將補充鑒定資料一并納入鑒定;對鑒定委托人要求鑒定機構直接向當事人收取補充舉證資料或由當事人直接向鑒定機構提交補充舉證資料的,鑒定機構應依鑒定委托人的補充鑒定委托書,按本規程第4.2.1條至第4.2.6條相關規定重新組織舉證。
4.2.9 鑒定機構不宜收取鑒定資料或舉證資料原件,宜收取經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必要時可采取原件掃描、拍照、攝像等方法留取證據。
4.2.10 鑒定受托人最遲應在收到舉證資料后十天內,根據自身專業能力和已收到的舉證資料,判斷能否受理該項鑒定,在確定可以開展鑒定工作后,收取鑒定費用。如不能受理,應辭去該項委托;如已預收鑒定費的,應全額退還鑒定費。
5舉證資料的轉換、質證和現場勘查
5.1 舉證資料的交換和質證
5.1.1 鑒定委托人直接交由鑒定機構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資料,經鑒定委托人同意,鑒定機構可不再與當事人交換證據或質證,直接作為鑒定依據,否則應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并質證。
5.1.2 對鑒定機構從當事人收取舉證資料的項目,在收齊資料后應及時提請鑒定委托人主持、組織交換資料并進行質證。鑒定委托人委托鑒定機構自行組織交換資料并質證的,鑒定機構應在委托人規定期限內及時組織交換資料和質證活動。對項目糾紛中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參加雙方舉證資料交換、確認、簽字、質證程序,或參加了雙方資料交換、確認、簽字、質證程序,但不認可對方舉證資料又不提供相應資料或不愿意對舉證資料、程序進行確認、簽字的,應提請鑒定委托人決定處理辦法。
5.1.3 經過當事人證據交換、確認、簽字、質證的舉證資料,應作為鑒定資料列為鑒定依據,用以計算并納人造價鑒定結論意見;經過當事人雙方證據交換、質證后,糾紛一方當事人不認可的資料,鑒定機構應提請鑒定委托人決定處理辦法;對鑒定委托人授權鑒定機構鑒別和判斷的,受托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工程造價專業技術、知識和有關政策對鑒定資料經過甄別后予以區別對待:
1 用以計算并納入可以確定的鑒定結論造價意見;
2 用以計算或估算并區別原因納入無法確定的部分項目造價意見;
3 可不采用。
5.1.4 鑒定過程中,鑒定機構可根據鑒定需要提請鑒定委托人提交補充鑒定資料或經鑒定委托人同意,要求當事人直接提交補充舉證資料。對鑒定委托人已經質證再轉交的補充資料,鑒定機構可以直接作為鑒定資料使用;對鑒定委托人轉交,但未經質證的資料或當事人直接補充提交的舉證資料,鑒定機構應按本規程第4.2.1條至第5。1.2條對補充資料執行取證和質證等程序。
5.1.5 鑒定過程中,糾紛當事人主動向鑒定委托人補充舉證資料,已經質證再轉交鑒定機構的補充資料,鑒定機構可以直接作為鑒定資料使用;但對于未經質證的資料,鑒定機構應按本規程第4.2.1條至第5.1.2條對補充資料執行取證和質證的程序。
5.1.6 對超過了舉證期限,或鑒定過程中當事人向鑒定機構主動要求補充舉證資料的,鑒定機構應要求當事人首先向鑒定委托人提出申請,鑒定委托人同意當事人補充舉證資料的,鑒定機構應要求當事人填寫補交舉證資料申請表(參考格式見附錄的表九o.3),并按本規程第4,2.1條至第5.1.2條對補充資料執行取證和質證等程序。
5.2 現場勘驗
5.2.1 根據項目鑒定工作需要,鑒定機構可組織當事人對被鑒定的標的物進行現場勘驗。
5.2.2 鑒定機構組織當事人對被鑒定的標的物進行現場勘驗的,應先行填寫現場勘驗通知書(參考格式見附錄的表A.0.4),書面通知糾紛雙方當事人參加,同時應請鑒定委托人派員參加。當事人拒絕參加勘驗的,應請鑒定委托人決定處理辦法。
5.2.3 勘驗現場應制作勘驗記錄、筆錄或勘驗圖表,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參考格式見附錄的表A.0.5)。對于繪制的現場圖應注明繪制的時間、方位、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必要時鑒定機構應采取拍照或攝像取證,留下影像資料。
5.2.4 當事人對現場勘驗圖表或勘驗筆錄等不予簽字確認的,鑒定機構應提請鑒定委托人決定處理辦法,并在鑒定意見中作出表術。
6鑒定
6.1鑒定組織
6.1.1 鑒定機構接受了鑒定委托人的委托后,應成立鑒定項目部 (組)。鑒定項目部(組)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項目負責人必須是注冊造價工程師。
6.1.2 為了保證鑒定質量,按照本行業有關規定執行審核審定制。不同單位工程的經辦人員與審核人員可以互相交叉,但同一人不得兼任同一單位工程的經辦、審核。
6.1.3 鑒定項目部(組)對內部爭議較大又必須作出鑒定意見的內容實行合議制定案,即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用表決方式確定鑒定方案或結論性意見。鑒定合議會議應作詳細記錄或紀要,記錄表決情況,合議決定由合議的鑒定項目部(組)集體負責,并列入鑒定意見,少數人的意見也必須如實記錄。
6.2 鑒定程序
6.2.1 鑒定機構對項目鑒定工作應按委托書規定的鑒定范圍、內容、要求、期限和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常規管理規定,建立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通過書面管理計劃、流程控制程序等保證鑒定工作質量。
6.2.2 進入鑒定工作程序后,鑒定機構宜采取與當事人核對工程量、套取定額(或計取單價)、取費等過程逐步完成鑒定;對鑒定委托人認為鑒定機構不必要與當事人做核對工作,或鑒定機構認為不必要與當事人核對的糾紛項目,鑒定機構可直接出具鑒定意見或鑒定意見征詢意見稿。
6.2.3 鑒定項目具有核對程序的,鑒定機構開展每一步核對工作前,均應事先給當事人出具造價核對工作通知函(參考格式見附錄
6.3鑒定方法
6. 3. 1項目鑒定范圍和內容必須符合鑒定委托文書,鑒定成果文件表述的鑒定范圍和內容必須符合鑒定委托文書要求,不得作出不符合委托的鑒定表述。
6. 3. 2在鑒定項目合同約定有效的情況下,鑒定應采用但是人合同約定的計價方法。除非合同糾紛各方另行達成一致約定,否則不得采用不符合原合同約定的計價方法作出鑒定意見,也不得修改原合同計價條件而作出鑒定意見。
6. 3. 3如果當事人糾紛項目的合同出現如下情況,鑒定受托人可以事實為依據,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權機關發布的標準和本規程有關規定,獨立選擇適用的計價依據和方法形成鑒定意見,選擇計價依據和方法的理由應在成果文件中表述:
1 合同無效;
2 合同對計價依據和方法約定不明;
3 合同約定的計價依據和方法無法對糾紛部分進行鑒定。
6.3.4 鑒定項目可分為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的,應按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的劃分規定,分別計算后匯總,不應混編混算。
6.3.5 鑒定機構在開展鑒定工作之前應首先確定合同性文件的解釋程序。
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規范,糾紛項目各個合同性文件合法、有效及具有優先解釋順序約定的前提下,對合同約定了優先解釋順序的項目,按照其約定的優先解釋順序開展鑒定。對合同沒有約定優先解釋順序的項目,鑒定機構宜提請鑒定委托人指定優先解釋順序,鑒定委托人要求受托人確定合同優先解釋順序的,宜選擇如下優先解釋順序:
1 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
3 投標書及其附件;
4 合同專用條款;
5 合同通用條款;
6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 圖紙;
8 工程量清單;
9 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當上述文件不全時,其順序依然有效。
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索賠等書面協議或文件的解釋順序按時間排序,后立的文件優先于先立的文件。
6.3.6 如果當事人對糾紛項目合同、工程量清單、洽商、變更、索賠、工程報價單或結算書等相關文件有效性的約定有分歧,其有效性應請鑒定委托人決定;如果是因對國家計價規定性文件有不同理解而產生的分歧,分歧各方應共同提請相應有權機關解釋。鑒定委托人要求鑒定受托人作出鑒別和判斷的,鑒定受托人可依據建設科學技術和工程造價、經濟專門知識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
6.3.7 當事人要求因物價問題調整合同價款時,對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款的,應根據合同約定的種類、內容、范圍(幅度)、方法調整合同價款。
合同中未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因素,或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約定計價中的風險因素,但隨后為此發生糾紛的,按以下規定分擔風險責任:
1 下列影響合同價款的因素出現,應由發包人承擔:
1)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
2)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但承包人
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于發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等價格進行了調
整的。
2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調價因素的,鑒定受托人應首先要求當事人協商確定鑒定中需要調價的因素;當事人不能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鑒定受托人應提請鑒定委托人確定調價因素;鑒定委托人要求鑒定受托人確定調價因素的,鑒定受托人可依據建設科學技術和工程造價、經濟專門知識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
3 當事人未約定調價計算方法的,鑒定受托人應首先要求當事人協商確定鑒定中需要采用的計算方法;當事人不能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鑒定受托人應提請鑒定受托人確定計算方法;鑒定受托人要求鑒定受托人確定計算方法,鑒定受托人可依據建設科學技術和工程造價、經濟專門知識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
4 合同約定由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物價風險應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攤:
1)如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小于或等于5%的,不予調整;
2)如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大于5%的,如合同工期 得到履行,發承包方各承擔50%;如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則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并由發包人承擔;如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則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并由承包人承擔。
5 由于承包人使用機械設備、施工技術以及組織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費用增加的,應由承包人全部承擔。
6 管理費和利潤的風險由承包人全部承擔。
6.3.8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糾紛,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
1 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 停丁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
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 不可抗力解除后復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應合理延長工期,發包人要求趕工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3.9 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價款。此外,發包人還應支付下列金額:
1 本規程第6.3.8條規定的應由發包人承擔的費用;
2 已實施或部分實施的措施項目應付價款;
3 承包人為合同工程合理訂購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貨款,發包人一經支付此項貨款,該材料和工程設備即成為發包人的財產;
4 承包人撤離現場所需的合理費用,包括雇員遣送費和臨時工程拆除、施工設備運離現場的費用;
5 承包人為完成合同工程而預期開支的任何合理費用,且該項費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項支付之內。
發承包雙方辦理結算工程款時,應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發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價款。
6.4 鑒定成果文件及鑒定結論意見
6.4.1 鑒定成果文件包括鑒定意見書、補充鑒定意見書、補充說明等。鑒定意見書應包括鑒定意見書封面、簽署頁、目錄、鑒定人員聲明、鑒定意見書正文、有關附件等。
6.4.2 鑒定意見書封面(參考格式見附錄的表A.0.8)應包括項目名稱、鑒定意見書文號、鑒定機構名稱和完成鑒定日期,并應加蓋具有接受鑒定委托的咨詢企業名稱、資質等級、證書編號的工程造價咨詢執業印章。
6.4.3 鑒定意見書簽署頁(參考格式見附錄的表A.0.9)應包括項目名稱、鑒定編制人、審核人、審定人和企業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的姓名。編制人、審核人、審定人應在簽署頁加蓋具有注冊編
號的執業或從業資格印章。企業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應在簽署頁簽字或蓋章。
6.4.4 鑒定人員聲明(參考格式見附錄的表A.0.10)應表明對報告中所陳述事實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計算及分析意見和結論意見的公正性負責,對哪些問題不承擔責任,與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或偏見等。
6.4.5 鑒定意見書正文應包括如下內容:
1 項目名稱:主標題應為“XX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
2 文號:由各鑒定機構自定。
3 基本情況:
1)鑒定委托人:即出具委托書的工程造價鑒定項目委托人。
2)委托日期:即委托書的出具日期。
3)委托內容:即委托書上文字載明的委托鑒定事項或對象、鑒定目的、鑒定要求等。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書上對鑒定委托人提出委托的鑒定內容不得在文字上作出任何增 刪、修改、解釋。
4)鑒定資料。
5)糾紛項目相關情況介紹。
4 鑒定依據:鑒定意見書中應分別表述如下鑒定依據:
1)行為依據:主要指鑒定委托書。
2)政策依據:主要指開展鑒定工作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
3)分析(或計算)依據:主要指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定額、圖紙、合同、招標投標文件、簽證、變更單、紀要、勘查及測量資料、價格信息來源等。
5 鑒定過程及分析:鑒定意見書中應按照鑒定工作的時間順序,簡述鑒定的工作過程和各項工作期間發現項目糾紛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及解決矛盾的方法。
6 鑒定結論意見。
7 特殊說明。凡對鑒定結論意見有必要加以提示、說明的內容,均在特殊說明中加以詳細表述。
8 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書的簽章(字)。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應按照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的管理規定,在鑒定意見書上簽章(字)。
9 附件。
6.4.6 鑒定結論意見可同時包括以下形式:
1 可確定的造價結論意見。
當整個鑒定項目事實清楚、依據有力、證據充足時,鑒定機構應出具造價明確的造價鑒定結論意見。
當鑒定項目中僅部分事實清楚、依據有力、證據充足時,鑒定機構應出具項目中該部分造價明確的鑒定結論意見,稱為“可以確定的部分造價結論意見”。
對當事人在鑒定過程中達成一致的書面妥協性意見而形成的鑒定結果也可以納入造價鑒定結論意見或“可確定的部分造價結論意見”。
2 無法確定部分項目的造價結論意見。
當鑒定項目中有一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力或依據不足,且當事人爭議較大無法達成妥協,鑒定機構依據現有條件無法作出準確判斷時,鑒定機構可以提交無法確定部分項目的造價結論意見,稱為“無法確定部分項目的造價結論意見”。
對鑒定中無法確定的項目、部分項目及其造價,凡依據鑒定條件可以計算造價的,鑒定意見書中均宜逐項提交明確的計算結果,并提出不能作出可確定結論意見的原因或當事人雙方的分歧理由;凡依據鑒定條件無法計算造價的,鑒定意見書中宜提交估算結果或估價范圍;提交估算結果或估價范圍的條件也不具備時,鑒定機構可不提交估算結果或估價范圍并說明理由;對鑒定委托人要求提交鑒別和判斷性結論的,鑒定機構可提交鑒別和判斷性結論。
6.4.7 鑒定意見書的附件應包括:鑒定計算書;鑒定委托書;鑒定機構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項目備案書以及鑒定人員的注冊證書等;鑒定過程中使用過并需要在鑒定意見書中作附件裝訂入冊的項目特有資料等。
6.4.8 鑒定意見書的語言表述應符合下列規范和要求:
1 使用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范、專業術語規范和法律規范的用語;
2 使用國家標準計量單位和符號;
3 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應當符合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范;
4 文字精練,用詞準確,語句通順,描述客觀、清晰。
6.4.9 鑒定意見書的制作版面和裝訂應符合鑒定委托人的要求,對鑒定委托人沒有提出要求的,應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1 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制作;
2 在正文每頁頁眉的右上角以小五號字注明正文共幾頁,同時注明本頁是第幾頁;
3 落款應當與正文同頁,不得使用“此頁無正文”字樣;
4 不得有涂改。
6.4.10 鑒定意見書的質量應符合工程造價咨詢行業有關管理規定。
6.4.1l 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在鑒定過程中因徇私舞弊、嚴重過錯造成鑒定結論錯誤,應按照國家及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承擔相應責任。
7檔案管理
7.1 基本要求
7.1.1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工程造價鑒定檔案管理制度。工程造價鑒定檔案文件應符合國家和當地有關部門及行業發布的相關規定。
7.1.2 歸檔文件必須真實、準確,與鑒定項目實際相符合。對與工程造價鑒定有關的重要活動、記載主要過程和現狀、具備保存價值的各種載體的文件、成果文件,均應收集整齊,整理立卷后歸檔。
7.1.3 歸檔的工程造價鑒定成果文件應包括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其他文件及依據可為紙質原件、復印件、掃描件、影像件或電子文件。
7.1.4 歸檔文件中書寫部分的內容應采用耐久性強的書寫材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書寫材料。
7.1.5 歸檔文件應字跡清晰、圖表整潔、簽字蓋章手續完備。
7.1.6 歸檔可以分階段進行,也可以在項目鑒定完成后進行。
7.1.7 鑒定機構自行歸檔的文件,保存期為五年。
7.1.8 向接收單位或使用單位移交檔案時,應編制存檔或移交、接收清單,明確文件存檔或移交、接收的單位,雙方簽字、蓋章后方可交接。
7.2 檔案內容
7.2.1 歸檔的工程造價鑒定成果文件應包括鑒定意見書、補充鑒定意見書、補充說明等。鑒定意見書應包括封面、簽署頁、目錄、鑒定人員聲明、鑒定意見書正文、有關附件等。
7.2.2 歸檔的鑒定過程文件應包括要求當事人提交鑒定舉證資料的函、要求當事人補充提交鑒定舉證資料的函、當事人要求補充提交鑒定舉證資料的函、工作計劃或實施方案、當事人交換證據或質證的記錄文件、現場勘驗通知書、各階段的造價計算征詢意見稿及其回復或核對記錄、鑒定意見書征詢意見函及其回復、鑒定工作會議(如核對、協調、質證等)及開庭記錄、工作底稿、資料移交單等。
7.2.3 歸檔的工作底稿應包括工程量計算核實記錄表、現場勘驗記錄、鑒定編制人的編制工作底稿、審核人的審核工作底稿、審定人的審定工作底稿、詢價記錄、各種有關記錄等。7.2.4 鑒定項目的舉證資料、鑒定資料等原始依據應執行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檔案管理的規定,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由當事人提交或鑒定委托人轉交給鑒定機構并與本鑒定項目有關的資料:
1 合同類文件:施工合同、專業或勞務分包合同、補充合同、采購合同、租賃合同;
2 招標投標類文件:中標通知書、投標文件、招標文件、澄清函或答疑文件;
3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類文件:需要特別表述的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類文件清單;
4 圖紙類文件:工程竣工圖或施工圖;
5 造價類文件: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書或報價單、工程結算書或標底(招標控制價)等;
6 變更、簽證類文件:會議紀要、工程變更、簽證、工程洽商、有關通知、信件、數據電文等,以及當事人舉證的其他資料;
7 工程驗收類文件:隱蔽工程驗收記錄、中間驗收記錄、竣工驗收記錄;
8 影響工程造價鑒定的其他相關資料,如:起訴狀、答辯狀等。
附錄A 建設212程造價鑒定參考格式
表A.0.1提請鑒定委托人轉交鑒定資料的函
注:本函一式兩份,送本項目鑒定委托人一份,鑒定機構留底
表A.0.2 要求當事人提交舉證資料的函
注:本函一式 份,報本項目鑒定委托人備案一份,交舉證當事人 方各一份,鑒定機構留底一份。
表A.0.3 補交舉證資料申請函
注:本函一式三份,報本項目鑒定委托人備案一份,交鑒定機構一份,舉證的當事人留底一份。
A.0.4 現場勘驗通知書
注:本函一式 份,報本項目鑒定委托人備案一份,交當事人 方各一份,鑒定機構留底一份
表A.0.5 勘驗記錄
注:本函一式 份,報本項目鑒定委托人備案一份,交當事人 方各一份,鑒定機構留底一份。
表A.0.6邀請當事人參加造價核對工作通知函
注:本函一式 份,報本項目鑒定委托人備案一份,交邀請的當事人一份,鑒定機構留底一份。
表A.0.7征詢意見函
注:本函一式 份,報本項目鑒定委托人備案一份,交當事人 方各一份,鑒定機構留底一份。
表A.0.8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封面格式
表A.0.9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簽署頁格式
表A.0.10 工程造價鑒定人員聲明參考格式
工程造價鑒定人員聲明
(鑒定委托人名稱):
受 委托,對 項目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參與本次鑒定工作的造價鑒定人員鄭重聲明:
1、我們在本鑒定意見書中陳述的事實是真是和準確的;
2、本報告中的分析、意見和結論是我們自己獨立、公正的專業分析、意見和結論;
3、工程造價及其相關經濟問題存在固有的不確定性,本報告結論的依據是貴方委托書,僅負責對委托鑒定范圍及內容作出結論,未考慮與其他方面的關聯;
4.我們與本報告中的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也與有關當事人沒有個人利害關系或偏見。
工程造價鑒定人員(簽章):執業(從業)證號:
本規程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程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本規程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標準
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程
CECCA/GC 8-2012
條文說明
1總則
1.0.1 本條為本規程編制的目的。
本規程為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標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開展工程造價鑒定業務時,依照本規程指導鑒定工作;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在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工程造價鑒定業務進行質量檢查時依據本規程。
本條列舉了開展工程造價鑒定的部分依據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由于工程造價鑒定屬于證據性活動,特別列舉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以法釋[2001]33號文公告,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由于本規程是行業自律性文件,本條還列舉了開展工程造價鑒定活動及本行業自律性管理的文件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6年3月22日以第149號令發布,于2006年2月22日經建設部第8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6年?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豆こ淘靸r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為 “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鑒定和仲裁的咨詢”。(2)建設部2006年12月25日以第150號令發布,于2006年12月11日經建設部第1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蹲栽靸r工程師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范圍為“工程經濟糾紛的鑒定”。
本規程雖然涉及其他相關規范性文件,囿于篇幅沒有逐一列舉。
1.0.2 本條規定了本規程的適用范圍。
1.0.3 本條列舉了鑒定活動必須遵循的主要原則:
1 合法性原則是指建設丁程造價鑒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這一原則是評判鑒定過程與鑒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鑒定過程巾主要體現為:鑒定活動主體合法,鑒定資料合法,鑒定程序合法,鑒定范圍、方法與標準合法,鑒定意見書合法等五個方面。
(1)鑒定活動主體合法性。指鑒定機構必須是具有與被委托鑒定項目規模相應資質并按規定程序接受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鑒定人員必須是在受委托鑒定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中具備注冊執業或從業資格條件的自然人。此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規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員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span>
(2)鑒定資料合法性。主要是指糾紛項目鑒定資料的來源及確定(含舉證、證據交換、質證、勘驗記錄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鑒定人員自身收集的鑒定依據性基礎資料合法、有效。
(3)鑒定程序合法性。主要是指包括接受鑒定的委托、受理、實施、補充鑒定、重新鑒定等各個環節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如果有時效規定的,應符合委托文書規定的時效規定。
(4)鑒定范圍、方法、標準的合法性。主要是指鑒定范圍應符合委托文書的規定,采用的方法、標準應當符合國家規范性文件和相應標準的規定。
(5)鑒定意見書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鑒定文書的合法性,鑒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鑒定結 論性意見必須符合鑒定委托人對證據的要求和法律規范。
2 獨立性原則是指鑒定活動必須獨立、中立進行,以保障鑒定結論的客觀性、科學性、公正性。從本質上講,鑒定活動是鑒定受托人提供證據的活動,而鑒定受托人的鑒定活動堅持獨立性原則是基于科學技術自身的特殊性和鑒定結論的證據要求,鑒定活動的獨立性原則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1)鑒定機構組織獨立:受理鑒定的機構是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因此鑒定機構必須是獨立的法人組織,應與國家機關或機構沒有隸屬關系,與糾紛項目及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鑒定中不接受任何人的非法暗示或干預,并且一旦接受了鑒定委托,不得自主再行委托其他造價咨詢機構進行鑒定;
(2)鑒定人員工作獨立:鑒定人員必須是注冊于該受托鑒定機構的執業人員,與糾紛項目及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接受鑒定機構對鑒定實施管理,但不得接受任何人的非法暗示或干預;
(3)鑒定機構之間獨立:對鑒定過程或其結果涉及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等情況時,鑒定機構相互間無隸屬關系,鑒定意見不受相互制約和影響,無服從與被服從關系,
(4)鑒定人員的鑒定操作技術獨立:要求鑒定人員應運用搜集到的鑒定資料、自己掌握的建設科學技術和造價、經濟專門知識,以及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獨立對委托項目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對鑒定結論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在鑒定意見書上簽名或蓋章;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結論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鑒定意見書上分別注明不同意見的人數及其理由,鑒定結論意見實行鑒定人員負責制;
(5)正確理解和處理鑒定活動堅持獨立性原則與依法接受法律監督之間的關系;獨立性與接受監督兩者并不矛盾,而是相互制約、相互促進,其共同目的在于確保鑒定活動及其鑒定意見的客觀性、公正性。
3 公正性原則是指立場公正、行為公正、程序公正、方法公正、鑒定意見實體公正。公正性原則是鑒定結論意見和鑒定活動的服務對象——訴訟、仲裁、調解活動所追求的目的之一。鑒定公正性原則體現在以下方面:
(1)鑒定立場公正,是指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對鑒定活動均要保持思想和立場公正,不對當事人任何一方帶有偏見,即使糾紛當事人在接受鑒定的過程中有過激言行,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立場仍然要始終保持公正、中立狀態,以保障其作出的鑒定意見不偏不倚,進而保障鑒定的公信度;
(2)鑒定行為公正,是指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必須秉公鑒定,不徇私情,不接受吃請送,不接受賄賂,不受人情、私利、內外干擾等因素的影響偏離公正軌道,從行為上保證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還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泄露個人隱私,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未經鑒定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組織提供與鑒定事項有關的信息;
(3)鑒定程序公正,是指鑒定受托、鑒定受理、鑒定資料搜集與確定、鑒定實施、補充鑒定、重新鑒定、鑒定結論的質證等鑒定全過程各環節,都體現合法、公正、公平、合理原則,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程序公正應具體體現于各方糾紛當事人舉證責任一致的原則,舉證資料必須經過交換和質證才能用于鑒定的質證原則,接受對鑒定活動實行監督的原則,接受對鑒定結論意見法庭質證的原則等;
(4)鑒定方法公正,是指鑒定采用的步驟、依據、方法、標準均公正可信,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相應標準的規定;
(5)鑒定實體公正,是指保障鑒定結論性意見的真實性、客觀性、準確性、全面性,體現鑒定的根本目的。
4 客觀性原則是指鑒定意見要以客觀性和科學性為前提。鑒定是鑒定人員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糾紛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既然有鑒別和判斷,也就有了鑒定人員的主觀意見,因此對鑒別和判斷除了應具有公正性以外,還應具有客觀性、科學性,通過以下工作保障鑒定質量的客觀性和科學性;
(1)通過當事人證據交換和質證保證鑒定資料的真實性和全面性。根據法釋[2001]33號文公告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七條:“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币虼髓b定原則之一是采用的資料必須質證,目的是通過客觀和科學的程序,保證當事人對事實和證據的認定能作為保證鑒定受托人把握認定事實和證據的標準,不至于將不合法、不合規、不真實的事實或證據作為鑒定的基礎。
(2)客觀掌握鑒別和判斷的尺度。根據相關民事法則的規定,合法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因此鑒定應依從合法的合同約定,但如果當事人的約定都很完善就不會發生糾紛,此外,即使有約,但事實不清、依據不足也會導致分歧,因此鑒定中存在鑒別和判斷等行為時,鑒定受托人應公正、公平、客觀地向鑒定委托人反映分歧原因。鑒別和判斷按以下情況分別進行:
第一種情況是當糾紛各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無分歧時,鑒定可以依約、依規進行鑒別和判斷,作出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可以確定的結論意見;
第二種情況是當當事人對糾紛項目采用的國家計價、計量規定的理解有分歧時,應共同提請國家有權機關解釋,當其解釋仍然不能解決分歧時,應將當事人分歧及國家機關的解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法發[92]22號)第73條第(3)款規定,提請鑒定委托人鑒別和判斷,鑒定受托人不應擅自解釋并用于鑒定,如果鑒定委托人要求鑒定受托人作出鑒別和判斷時,鑒定受托人才可依據其建設科學技術和造價、經濟專門知識作出鑒別和判斷;
第三種情況是糾紛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理解有分歧或合同約定本身有缺陷、事實不清、依據不足時,也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92] 22號)第73條第(3)款規定,提請鑒定委托人調查決定。對鑒定委托人沒有要求鑒定受托人作出鑒別和判斷的,鑒定人員不應主動作出鑒別和判斷,應采用鑒定委托人作出的鑒別和判斷,記人鑒定說明中并據此作出鑒定意見;如果鑒定委托人要求鑒定人員自行作出鑒別和判斷,鑒定人員才可依據建設科學技術和造價、經濟專門知識,對指定項目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據此提出鑒定意見。
1.0.4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49號令)第二十條規定:“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包括尸…·(四)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鑒定和仲裁的咨詢”,本條依此定義按照建設部《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取得了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企業才能承辦國家、政府有權機關的鑒定委托,亦即承辦工程造價鑒定業務的主體是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機構不得承接工程造價鑒定業務。
1.0.5 本條規定了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必須在其取得的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鑒定活動,超資質等級許可范圍作出的鑒定無效,并承擔相應責任。
本條中的接受國家、政府有權機關委托開展鑒定活動,主要指司法鑒定、仲裁鑒定、行政調解鑒定?;谒痉ü环Q為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閘門,司法鑒定管理體系較為完善和嚴謹,本規程內容主要參照司法鑒定委托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制定。
1.0.6 本條明確“工程造價鑒定人員”的資格。工程造價咨詢是一項同時具備法律性、政策性、技術性、經濟型的工作,對大型工程造價咨詢,一般都是以組(部)的形式,由一名或若干名注冊造價師帶若干名造價員,甚至根據需要聘請精于設計或施工的技術人員共同完成,因此本規程定義的鑒定人員是包括鑒定活動中所有參與人員的自然人。但是這些參與人員的資格和職責應有所區別:
1 鑒定的主辦人員根據《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50號令)第十五條規定:“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范圍包括:……(四)工程經濟糾紛的鑒定”,因此本條定義鑒定的主辦人員的條件為:(1)接受了鑒定機構的鑒定委托;(2)是注冊于本鑒定機構的造價工程師。
2 鑒定的輔助人員根據《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暫行辦法》(中價協[2006]013號)第十四條規定:“造價員可以從事與本人取得的《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專業相符合的建設工程造價工作。,’因此本條定義了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為鑒定的輔助人員,其條件為:(1)接受了鑒定機構的鑒定委托;(2)是注冊于本鑒定機構的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除此之外,鑒于建設工程的復雜性,造價機構也可能在鑒定中需要某些精通設計、施工、設備性能的專業人土參加,他們作為鑒定團隊的成員,本規程也將其納入輔助人員范疇。
3 參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107號令),在進行鑒定的過程中,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內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鑒定人員出具。
但是,鑒定人員除了要達到本條上述條件之外,還應滿足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四(三)的規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人員,不得從事鑒定業務。
1.0.7 本條參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107號令)。
1.0.8 本條參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107號令)。
1.0.9 本條明確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在從事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工作中,執行本規程與其他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的關系。
2術語
2.0.1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49號令)第二十條規定:“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包括:……(四)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鑒定和仲裁的咨詢”,本條據此定義。
2.0.2 本條的依據是: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第一條規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員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惫时疽幊桃捕x鑒定為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2 2011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對2011年的工作提出:“三、(六)加強社會建設和保障改善民生:實現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加快建立健全維護群眾權益機制、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和糾錯機制,加強信訪、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工作?!币驗樾姓{解已納入2011年的重要工作,行政調解中是否需要鑒定支撐還有待于探索,故本條定義鑒定委托人為國家、政府等有權機關,跨越司法鑒定和仲裁鑒定,以利于本規程的施行。
2.0.3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由于這是當事人單方面提供的資料,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33號文公告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稱為舉證。因此,本規程定義任何一方當事人舉證的資料或鑒定委托人轉交而未經質證的資料均為舉證資料。由于舉證資料是未經證實具有證據效力的資料,尚不能在鑒定中作為依據。
非訟糾紛項目對任何單方面提供而未經相反利益方證實的資料同樣為舉證資料。
2.0.4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33號文公告施行的《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四十七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币虼吮疽幊桃幎?,鑒定委托人向鑒定受托人交付,當事人舉證的證據法律效力已經鑒定委托人認定,要求直接用作鑒定依據的資料稱為鑒定資料;而鑒定機構直接收取當事人舉證的資料應經過交換、質證、確認(認可并記錄在案)程序才可在鑒定中用作鑒定證據。綜上所述,具有證據效力、可用作鑒定依據的資料均為鑒定資料。
關于質證的權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33號文公告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四十七條規定應由法官主持,因為“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比绻恳粋€工程造價糾紛項目的舉證資料都能夠在鑒定委托人那里得到交換、質證,那是理想的鑒定項目,而實際工作中,由于建設工程造價鑒定的復雜性、專業性不同于法醫鑒定、評估類鑒定、拍賣鑒定,使得有些項目的承辦法官可能能夠完成證據交換,但可能無法完成證據的質證,因此將舉證資料交由鑒定單位質證是鑒定委托人尊重科學技術的一種常態和現狀。本規程沒有約束鑒定委托人行為的能力,在此要求鑒定受托人在接到沒有經過交換和質證的舉證資料后,應在鑒定前先進行證據交換、質證和確認。為了保證質證工作的有效性,本規程第5.1.2條規定:“對鑒定機構從當事人收取舉證資料的項目,在收齊資料后應及時提請鑒定委托人主持、組織交換證據并進行質證。鑒定委托人委托鑒定機構自行組織交換資料并質證的,鑒定機構應在委托人規定期限內及時組織交換資料和質證活動?!?/span>
非訟糾紛項日中得到糾紛各方認可的舉證資料可作為鑒定依據,因此也稱為鑒定資料。2.0.5 本規程規定鑒定的成果為鑒定意見,是因為《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第一條規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員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毕鄳b定的成果文件名稱為鑒定意見書,包括補充鑒定意見書或其他形式對鑒定意見書的補充性說明文件。為了保持鑒定成果文件的一致性,其他有權機關或機構委托的鑒定成果文件也都稱為鑒定意見。
2.0.6 本規程根據《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第一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33號文公告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二十九條規定:“鑒定書中應有明確的結論性意見”。但由于工程造價形成過程的多次性、復雜性,除了可確定的鑒定結論意見之外,當鑒定項目中有一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力或依據不足,且當事人無法達成妥協,鑒定機構依據現有客觀條件無法作出鑒別和判斷時,結論性意見中可出具無法確定的部分意見,并同時應注明無法確定的理由。
為了保持鑒定成果文件的一致性,其他有權機關或機構委托的鑒定性結論也都稱為鑒定結論意見。
2.0.7 根據國家憲法,我國的國家機關有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法律監督機關等。由于工程造價經濟糾紛屬于民事糾紛,現有法律支撐的鑒定委托人主要是審判機關,審判機關的委托鑒定依據是《民事訴訟法》,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毙姓C關行使委托鑒定權是源于2011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該報告提出:“二、(六)加強社會建設和保障改善民生:實現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加快建立健全維護群眾權益機制、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和糾錯機制,加強信訪、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工作?!币驗樾姓{解已納入2011年的重要工作,行政調解中是否需要鑒定支撐還有待于探索。
除了國家機關,參照國際慣例,我國已建立的市場經濟體系中對民事糾紛處理還有一個特殊機構,有的稱其為準司法機構——仲裁委員會,其委托鑒定依據是《仲裁法》,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span>
2.0.8 本規程中的鑒定機構是指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相對工程造價鑒定委托人而言,也稱為鑒定受托人。
2.0.10 本規程提到當事人時,均平等指向建設丁程造價糾紛項目中糾紛各方當事人。
3回避
3. 0 .1本條提出了咨詢業務中鑒定工作特有的回避規定及其條
3.0.2 對由于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對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提出的回避,本條作出了程序規定。
3.0.3 本條對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提出的回避作出了程序規定。鑒定準備工作與取證
4鑒定準備工作與取證
4.1 鑒定準備工作
4.1.1 明確鑒定機構接受鑒定項目的依據。委托文書包括鑒定委托書或轉辦單、委托合同等各種形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1.2 基于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復雜性和專業性,很多鑒定委托人在委托文書中不一定能準確表達委托意圖,本條明確鑒定工作開始后,鑒定受托人應首先認真閱讀鑒定委托人的鑒定委托書或轉辦單、委托合同等委托文書,對委托文書中鑒定范圍、內容、要求或期限有疑問的,宜及時、主動向鑒定委托人聯系,目的是從專業角度明確鑒定項目的鑒定范圍、內容及要求,必要時甚至可協助鑒定委托人重新出具委托文書,用專業術語準確地表達出欲鑒定項目的鑒定范圍、內容、要求和期限,避免對委托文書的誤解導致鑒定誤差。
4.1.3 本條有以下含義:
1 并列地提出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收到鑒定委托文書并排除疑問的要求,是希望避免出現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之間對委托項目出現理解歧義,要求鑒定機構負責人也明確鑒定項目情況。
2 基于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復雜性和專業性,本規程要求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在當事人對鑒定范圍、內容和要求有歧義時,不宜拒絕當事人的異議,貿然繼續鑒定工作,而應及時向鑒定委托人反映情況,并可從專業角度協助當事人用專業術語準確地向鑒定委托人表達出糾紛項目的鑒定范圍、內容和要求,以供鑒定委托人進一步明確鑒定委托文書內容。
3 不能排除某些項目的鑒定委托人要求鑒定受托人不與當事人發生聯系,以保持鑒定具有高度的客觀性,那么鑒定受托人應該按委托人的要求開展丁-作。
4.1.4 本條規定了鑒定期限,還規定了延長鑒定期限的處理程序和申請方法,提出了計算鑒定期限的方法。
項目工程造價金額是指含工、料、機及間接性費用等的合計金額,當鑒定委托人僅要求鑒定其中糾紛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或間接性費用時,因其鑒定工作量不比鑒定項目工程造價少,故仍應以項目工程造價金額確定鑒定期限。
4.1.5 本條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第十五條規定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司法部第107號令)第八條、第十七條規定。
當鑒定費與糾紛項目工程造價金額掛鉤時,項目工程造價金額是指含工、料、機及間接性費用等合計金額,當鑒定委托人僅要求鑒定其中糾紛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或間接性費用時,因其鑒定工作量不比鑒定項目全部工程造價少,仍應以項目工程造價金額確定鑒定費。
4.2鑒定取證
4.2.1 本條明確了鑒定機構向鑒定委托人收取鑒定資料的方法,同時明確了由當事人直接向鑒定機構提交舉證資料或由鑒定機構直接向當事人收取舉證資料的方法。這兩種方法的共同點是要求鑒定機構以文字形式主動提出鑒定資料函件及清單或舉證資料函件及清單。
4.2.2 本條明確了由當事人向鑒定機構提交舉證資料或由鑒定機構向當事人收取舉證資料時指定舉證期限的兩種方法:一是該鑒定委托人直接指定舉證期限;二是由鑒定機構指定舉證期限,但要求報該項目鑒定委托人備案。
本條還對舉證最短、最長期限還作出了規定。
4.2.3 本條規定鑒定機構收取鑒定資料清單或舉證資料清單的份數和接收方,同時提出了示范參考格式,規定示范參考格式的目的是提示鑒定機構,應在函中告知當事人如在上述期限內不能提交所列資料或提交虛假資料的,將承擔的相應法律后果。
4.2.4 對當事人延期舉證提出了處理辦法。
4.2.5 本條對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鑒定資料的、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提出了處理辦法。
4.2.6 本條規定鑒定機構對當事人主動舉證的其他資料,鑒定機構應將其一并列人鑒定報告中的舉證資料清單,不得遺漏,避免因遺漏當事人主動提交的資料,而致鑒定工作發生偏差并影響當事人的權益。
4.2.7 本條對糾紛項目鑒定過程中當事人要求改變鑒定范圍或內容的受理及舉證程序作出了規定。
4.2.8 本條對補充鑒定委托提出了處理辦法。
4.2.9 由于工程造價鑒定收取的資料數量可能很大、種類很多,資料保管風險很大,本條提出鑒定機構不宜收取鑒定資料原件,既是為了保障當事人權益,同時也是為了規避因資料保管問題導致當事人對鑒定完整性等質量問題的質疑。但為了保證復制件的準確性、真實性,要求鑒定機構對收取的舉證資料復印件、掃描件、拍照件、攝像件應與原件核對無誤。4.2.10 鑒定受托人從收到鑒定委托書開始就應該判斷能否受理該項目鑒定,根據自身專業能力和已收到的舉證資料,判斷能否受理該項鑒定。
為保護鑒定受托人利益,根據有關規定,本條明確了鑒定收費在鑒定業務活動中的程序。
5證資料的交換、質證和現場勘驗
5.1舉證資料的交換和質證
5.1.1鑒定委托人直接交由鑒定機構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資料,如果是由鑒定委托人已經過當事人交換證據并質證后的資料,可以直接作為鑒定依據;如果經詢鑒定委托人是沒有經過當事人交換證據并質證的資料,則不能直接作為鑒定依據,應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并質證。
5.1.2 本條提出了對收到的鑒定資料應及時交換證據并質證的程序、方法及要求,提出了交換證據或質證時當事人雙方一致認可或不配合、不認可時的處理辦法。
5.1.3 本條明確了對鑒定資料的三種使用辦法。
5.1.4 本條明確了鑒定機構主動要求提交補充鑒定資料的處理辦法。
5.1.5 本條明確了當事人經鑒定委托入主動要求提交補充鑒定
資料時可能存在的兩種情況及其處理辦法。
5.1.6 本條明確了當事人主動補充提交鑒定資料的申請程序、申
請表參考格式及取證和質證處理辦法。
5.2 現場勘驗
5.2.1 本條對鑒定機構是否要進行現場勘驗作出了規定。
5.2.2 本條提出了現場勘驗的條件、勘驗通知書參考格式、參加人的要求以及特殊情況處理辦法。
5.2.3 本條提出了對勘驗工作的技術、管理要求以及特殊情況的處理辦法。
5.2.4 本條提出了對勘驗工作成果認可的法律要求以及特殊情況的處理辦法。
6 鑒定
6.1 鑒定組織
6.1.1本條明確要求鑒定機構接受了鑒定委托人的鑒定委托書后,從程序上首先應組織并指定人員成立項目部,同時明確了對項目部組成人員的基本要求。
6.1.2 本條明確了建設工程造價鑒定應依照本行業有關的法規執行審核審定制(即常規的經辦、審核、審定制度)定案,以求通過審核制度,減少誤差。
6.1.3 本條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第十條規定,引進了司法審判中的合議制定案及其管理辦法,以應對糾紛鑒定中的復雜情況。實行合議制定案的項日組應由三人以上奇數鑒定人員組成。
6.2 鑒定程序
6.2.1 本條對鑒定工作提出了首先建立書面工作方案和工作程序的要求。
6.2.2 中價協對工程造價結算審查工作的要求是造價咨詢機構與承包方進行核對后再出報告,但糾紛項目由于當事人的矛盾已經激化、小項目當事人無專業人員配合或訴訟時限太短,可能不具備核對的基礎條件,本條沒有規定鑒定項目必須具備與當事人核對計算過程的程序,但提示鑒定機構仍宜采取與當事人逐步核對的方式作鑒定,避免在出具了征詢意見或鑒定意見后,由于工作未到位而遭到當事人抨擊,導致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的聲譽受損。
同時本條也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如項目小、當事人未委托專業人土參加核對等),鑒定機構可以直接出具鑒定意見。
6.2.3 本條提示鑒定千作只要沒有核對程序.每一個程序均應向當事人發小書面通知,以提高效率、規避程序性風險。但是否要求當事人參加核對丁作,應由鑒定委托人決定,因為每一個項日的情況和矛盾都不一樣,有的項日經過核對程序會減少分歧便于裁判,而有的項目不沒核對程序更有利于裁判,鑒定機構作為鑒定委托人的輔助機構,應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工作,避免糾紛擴‘大化。
6.2.4 本條提出了鑒定工作應要求當事人將核對中的每一個階段性成果均書面確認,以逐步逼近鑒定結論意見,避免當事人反悔。 ,
6.2.5 本條說明出具征詢意見稿不是鑒定的必要程序,但如果要出具征詢意見稿,首先應征詢鑒定委托人的意見或經其審閱同意,然后向當事人出具征詢意見函,保證程序合規。
6.2.6 本條明確了出具鑒定報告的程序和管理辦法。6.2.7 本條依據以法釋[2001]33號文公告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司法鑒定項目的鑒定人員應當履行出庭接受質詢的義務以及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時的處理辦法。本規程提出非訟項目的鑒定也應參照執行,履行出場接受質詢的義務。
6.2.8 本條提出了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意見的處理辦法,明確了提交補充鑒定的條件及補充鑒定報告的法律作用。
6.2.9 本條明確了接受重新鑒定的條件,即參照法釋[2001]33號文公告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和司法部第107號令發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
6.3 鑒定方法
6.3.1 本條規定鑒定應嚴格按照委托文書進行,不得超出范圍或縮小范圍,不得作出不符合委托內容的鑒定,相應成果文件表述的鑒定范圍和內容也應該嚴格按照委托文書的要求表述。
6.3.2 《建筑丁程施丁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107號令)第二條規定:建筑丁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因此本條規定鑒定應尊重當事人的合同約定,以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計價原則。但是,當事人的合同約定必須有效,有效的前提是合同合法、合同的約定合法。
6.3.3 本條是對當事人合同無效或約定不明、合同約定的計價方法無法對糾紛部分進行鑒定等條件下開展鑒定活動的原則性規定。合同無效和合同約定不明、合同約定的計價方法無法對糾紛部分進行鑒定等情況均是工程經濟糾紛中可能遇到的實際狀況,在這種狀況下,鑒定受托人應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規為準繩,選擇合適的計價方法開展鑒定活動。本條規定的獨立選擇有兩重意思,“獨立”是要求受托鑒定人員不得受各利益相反方的影響,而忽略自己的專業立場,偏袒任何一方的要求和利益;“選擇”是要求受托鑒定人員應認識到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屬于建設工程經濟活動中的主要內容之一,具有法律性、政策性、技術性、經濟性等多重屬性,鑒定中應依據其建設科學技術和造價、經濟專門知識,以及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選擇適用的計價方法,進行工程造價鑒別和判斷并作出鑒定意見,以符合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107號令)第三條“工程發承包計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的規定。
6.3.4 本條是要求鑒定計算方法應符合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計價的規定,然后匯總,形成成果文件,避免馬虎及不合理合并造成的鑒定誤差,便于委托人和當事人理解計價結果的構成和形成關系。
6.3.5 本條提出開展鑒定工作之前應首先確定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明確有合同優先順序、無合同優先順序兩種條件下的合同文件解釋順序優先原則及辦法。對有合同約定優先順序的應按合同約定;對有合同但對合同優先/頃序有糾紛的項目,應首先提請鑒定委托人確定合同優先順序。對無合同優先順序或鑒定委托人不確定合同優先順序狀況下的合同文件解釋/頃序應采用本規程沿用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建設部聯合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規定的優先順序。
6.3.6 糾紛項目的合同、工程量清單、洽商、變更、索賠、工程報價單或結算書等相關文件往往存在瑕疵,影響有效性的原因十分復雜,本條規定:糾紛各利益方對國家計價規定的理解有分歧時,應共同提請國家有權機關解釋,鑒定人員不應越權解釋并用于鑒定,當其解釋仍然不能解決分歧時,應將糾紛方分歧及國家機構的解釋提請鑒定委托人鑒別和判斷,當鑒定委托人要求鑒定方作出鑒別和判斷時,鑒定方才可作出鑒別和判斷。而對合同約定的理解有分歧或合同約定本身有缺陷、事實不清、依據不足時,應提請鑒定委托人決定。如果鑒定委托人沒有要求鑒定方作出鑒別和判斷,鑒定方不應主動作出鑒別和判斷,應采用鑒定委托人作出的鑒別和判斷,記錄入鑒定說明中并據此作出鑒定;如果鑒定委托人要求鑒定方白行作出鑒別和判斷,鑒定方可依據建設科學技術和造價、經濟專門知識,對指定項目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據此提供鑒定意見。
6.3.7 本條對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合同中不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或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約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但隨后為此發生糾紛的,提出了風險承擔辦法。
6.3.8 本條是對不可抗力發生后糾紛責任和經濟損失的分擔。
6.3.9 本條對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時,發包人應承擔費用的規定。
6.4 鑒定成果文件及鑒定結論意見
6.4.4本條是對鑒定人員聲明主要內容規定,實際工作中可據情況表述。
6.4.5 本條明確了鑒定意見書應包括的內容及其有關規定,但因工程造價鑒定項目規模會相差很大、鑒定資料的收集情況各異、鑒定委托人的管理差異性,實際工作中可視具體項目作出取舍,但第一級目錄的內容不宜缺少。
項目名稱中對僅限于工程造價鑒定的,項目名稱主標題可為 “XX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
書寫本條中鑒定項目相關情況介紹時,項目沒有相關內容的可以簡化。
例1 對第4項“鑒定資料”應按以下內容加以選擇使用:
①鑒定委托人移送的卷宗材料、技術資料等本項目所有資料:鑒定機構對接受的鑒定資料應加以編號、簽收;
②當事人提交的所有舉證資料:鑒定機構對不同當事人提交的舉證資料應分別加以編號、簽收。
例2 對第5項“糾紛項目相關情況介紹”,應按以下內容加以選擇使用:
①工程發包單位;
②工程承包單位;
③工程設計單位;
④工程監理單位;
⑤工程建設規模;
⑥工程地點;
⑦工程開工日期、竣工日期
⑧其他情況。
6.4.6基于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復雜性,本條明確了鑒定結論意見簿一定是結果確定的結論意見,可以同時包括其他形式的結論。
本條期望指導鑒定項目在合同無效、事實不清、證據不力或依據不足且當事人無法達成妥協的條件下,擅自作出鑒定結論意見并使用于成果文件中;另一方面,未在現有條件下做到委托人需要的鑒定工作深度。
6.4.7本條明確了對鑒定意見書有關附件內容的要求。鑒定計算書內容根據委托項目的具體情況而定,如匯總表、對比表及其有關的工程項日、單項工程、單位丁程、分部分項工程造價計算書,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等。鑒定委托書原件應留存于鑒定機構的合同類文件中歸檔。項目備案書是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性文件。
6.4.9 本條對鑒定意見書的版面和裝訂提出了管理要求。為滿足不同鑒定委托人的管理狀況,僅提出符合鑒定委托人的要求。用“要求”而非“規定”,是因為“要求”涵蓋了“規定”,以示對鑒定委托人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無規定但有要求的從其要求,無要求的按本規程執行。
6.4.11 本條明確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在鑒定過程中如果產生責任、過失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7檔案管理
7.1基本要求
7.1.8 本條規定資料移交單應詳盡開明確文件存檔或移交、接收的單位。
7.2檔案內容
7.2.2本條列舉了鑒定過程文件應包括的主要內容,項目實施時可按實際情況增減,但是只要發生了的過程性文件均應歸檔。
7.2.3 本條是對本規程7.2.2條巾工作底稿內容的進一步規定,列舉了工作底稿應包括的主要內容,工作中可按實際情況增減,但是只要發生了的工作底稿均應歸檔。
7.2.4 本條列舉了鑒定項目的舉證資料、鑒定資料等原始依據應包括的主要內容,項目實施時應執行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檔案管理的規定,按實際情況增減。但是只要發生了移交的均應列入清單并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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